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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经理被判7年

1999-12-28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晨勉 我有话说

本报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对在娱乐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歌厅女经理何英作出一审审判,以组织表演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

1999年5月至6月间,何英在本市朝阳区郡王府歌厅任经理期间多次组织栗某(另案处理)及俄罗斯小姐在该厅包间内向客人做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其间,何英还在歌厅内介绍一名俄罗斯籍女青年向他人卖淫。6月22日晚,何英再次安排栗某在歌厅内向客人进行淫秽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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